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明确,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法细化和量化本单位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决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机构改革前,原市工商局、原市质监局、原市知识产权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各有差异。机构改革后,需统一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统一行政处罚事项,统一法律依据,统一裁量幅度,确保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确保公正执法、统一执法。因此,编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非常必要。
二、制定依据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存在矛盾之处,具有合法性。起草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年)》;
(四)《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六)《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七)《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八)现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内容
(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简称《规定》)正文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规定》适用范围。即第二条规定“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依法被授权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即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三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四个原则。即第四条规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四是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五种情节。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五种情节;第八条规定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的计算公式;第十条至十二条规定了不予处罚的裁量情形;第十三至十四条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裁量情形;第十五至十六条规定了从重处罚的裁量情形。
五是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规范、文书规范以及执法监督要求。
六是明确了新旧制度的衔接,废止了原市质监局、原市知识产权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原市工商局、原市食药监局的裁量规定已到期失效)。
(二)《规定》附件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编制说明如下:
一是《基准表》内容包括“事项名称”“处罚依据”“裁量情节(包括程度、具体情节)”“裁量幅度”4个部分。其中,“事项名称”指违法行为名称,主要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事项名称的表述;“处罚依据”是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处罚条款;“裁量情节”是指“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程度及具体适用情形。“裁量幅度”是指“从轻”“一般”“从重”三类裁量情节的罚款幅度。
二是《基准表》的“事项名称”基本涵盖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三定”方案赋予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共一千余项。为方便使用,又细分为市场准入管理类、市场交易秩序类、知识产权保护类、产品质量监管类、食品安全监管类、两品一械监管类、特种设备监管类、其他行政执法类共8个基准表。
三是《基准表》的“裁量情节”,是根据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结合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实施违法行为时间或次数、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涉案产品的数量或货值,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个程度,并对具体适用情形进行量化细化,与《规定》正文有关从轻、从重的情形一并适用。
四是《基准表》的“裁量幅度”,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相关规定,对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三级违法情节,根据3:4:3裁量比例和相应计算公式,确定罚款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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