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28日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本月开始施行。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对《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新的合同示范文本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变:
一是承包林地情况更加明晰、具体。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承包林地基本情况信息表,明确填报林地宗地号、林种、树种等信息。
二是承包方权利有重要调整。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了调整:比如在承包期内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互换等。
三是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增加了新内容。在《集体林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四是林权流转情况更加全面。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了林地经营权流转和再次流转的几种情况。
五是流转双方权责约定更加详细。在各地集体林权流转实际操作中,以往有责权利不清、产生纠纷的情况。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第六条“其他约定”,增加了选项和特殊约定。
六是增加了流转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后,遗留问题如何处置。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中,增加了两款内容:合同期满后,该流转林地范围内留置林木的处置方式,合同期满后,流转期间受让方投资建设的附属设施处置方式。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改革发展处二级调研员张忠东表示,目前山东省各地通用的是年国家林业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随着农村承包和流转新情况的出现,迫切需要更加完善、规范和详尽的集体林权承包合同与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目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已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的文件,很快全省各地林权承包和流转的合同当事人,再签合同时,就会在当地自然资源或林业部门拿到新的示范合同文本。版合同同时作废。
闪电新闻记者王健宋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