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住建委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和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市住建委明确,凡在我市城区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机构,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办理备案的机构,须于年8月12日前持备案所需资料,前往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联系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办理从业人员服务卡。
对于开展房地产经纪(策划)咨询、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办理备案的机构↓↓↓
请于年8月12日前,持备案所需资料前往属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登陆“从业主体及信用管理系统”完善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申请开通网签账号。备案后,应及时联系市房地产经纪协会办理从业人员服务卡。
暂不具备登记备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策划)咨询机构↓↓↓
也需纳入“从业主体及信用管理系统”分类管理。请于年8月12日前完成从业主体及信用管理系统账号申领和注册,在系统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及从业人员相关信息;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事项逐一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年12月31日截止;
整改期满后仍达不到备案条件的机构,将在媒体进行曝光。
对于未开展房地产经纪(策划)咨询、住房租赁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及时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市住建委房屋交易管理科报备,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或注销的通知书发送至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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