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青)市监罚送告〔〕9号
青海丰运新能源有限公司等户当事人:
本局于年10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9号),内容是:你单位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青市监处罚〔〕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依法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徐学英张显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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