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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12 19:12:00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市监发〔〕号

市价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稽查总队、市商务执法监察大队: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年第2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8月7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公示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根据《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3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以下简称各区局)根据行政处罚相对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及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情况,针对适用一般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及缩短处罚公示期的相关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局法制部门和职权清单归口部门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对照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按照不同的行政处罚裁量档和裁量阶,将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统一编制《行政违法行为分类目录》,确定相应公示期限,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市局和各区局企业信用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受理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缩短处罚公示期的申请,审核相关材料并作出是否缩短处罚公示期的决定。

第五条市局和各区局作出缩短行政处罚公示期决定后,应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信用网)、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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