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押金能否最终退还至当事人账户属于合同履行而非合同条款问题
网络配图裁判要旨
1.法院认为新版服务协议中未约定押金退还条款的行为,并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押金而未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的行为,亦不属于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2.本案系因要求查处格式合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履责诉讼,而履责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因其投诉举报事项受到损害。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已经包含了押金退款的相关内容,且亦按照协议约定申请退还押金,并按照APP的信息提示,成功办理了退款手续,目前正在退款排队中。至于该押金能否最终退还至当事人账户,这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非合同条款问题。当事人所举报的新版服务协议并未对其退还押金的相关权利造成影响,其提出的履责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裁判文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京01行终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乾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黄莉莎,北京仁人德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九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浩,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璇,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上诉人王乾禹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京行初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乾禹系“ofo共享单车”APP(以下简称涉案APP)用户,于年5月31日通过支付宝账号支付押金99元。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拜克公司)系涉案APP经营者。年7月31日,王乾禹向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要求查处拜克公司在提供格式合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其本人。年8月1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述申请书。年8月6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对拜克公司注册地及经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拜克公司未在上述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无法与拜克公司取得联系。
经查涉案APP服务协议,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该协议不存在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行为。年8月8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拜克公司存在王乾禹所称的合同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年3月28日,王乾禹向一审法院邮寄起诉状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另查,涉案APP服务协议年12月17日版本(以下简称旧版服务协议)第4条用车说明规定:“您只有在通过手机验证等程序在ofo共享单车平台上注册取得自己的账户,并完成用户认证程序成为ofo共享单车平台的认证用户后,方可享受ofo提供的ofo小黄车服务。在您注册账户时,您可能需要按照ofo共享单车平台届时公布的政策缴纳一笔可退还的、不会产生利益的款项(以下简称‘押金’),押金不可用于消费,但您可申请退还。
ofo在收到您的退款申请后会办理退款手续,您的退款将通过您所选择的用于缴纳押金的支付通道原路退回,退款的到账时间会根据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所对应的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的处理流程不同而有所差异。同时,请您知晓并理解,鉴于押金是您使用ofo小黄车服务的前提条件之一,因此如您选择退款,则您将无法使用前述服务,此外,您账户内的优惠券及其他奖励券也将在押金退款成功后自动清零。”服务协议年5月31日版本(以下简称新版服务协议),无上述支付押金及退还押金相关条款。
一审法院又查,王乾禹于年中旬申请退还押金。涉案APP押金退款界面显示“自年12月18日起,为了核实相关信息,所有提交线上申请退押金的用户,需要填写支付宝账号,核实完毕后会为您排队退款。”王乾禹填写支付宝账号后,界面显示“您的支付宝账号已经填写成功,您当前已排到第位,排队退款期间可正常用车,排序每日更新,将按照顺序依次退款,请耐心等待!”截止一审庭审时,王乾禹已排到位。
年9月3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乾禹于年7月31日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邮寄申请书,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年8月1日收到申请书。王乾禹于年3月28日向一审法院邮寄起诉状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履责之诉的法定起诉期限。故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辩称王乾禹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缺乏事实及法律根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合同违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上述规定,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作为工商行政和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辖区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合同违法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合同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利用合同,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该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责任:(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四)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一)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
(二)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本案中,拜克公司于年5月31日更新的服务协议中虽然未规定支付押金及押金退还相关条款,但该行为并不属于上述在订立合同时利用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拜克公司不存在通过格式合同条款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合同违法行为,故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网络配图王乾禹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服务协议中删除押金条款的行为违法。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与旧版服务协议相比,新版服务协议无关于押金的相关约定,既无约定押金退还条款,亦无约定消费者支付押金的条款。王乾禹与拜克公司订立服务协议时,根据订立时的服务协议支付了押金,涉案APP亦向王乾禹明示了该押金退还的方式和程序,且王乾禹已按照该方式提出了退还押金的申请,法院认为新版服务协议中未约定押金退还条款的行为并不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收取押金而未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的行为,亦不属于违反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故法院对王乾禹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在处理举报的过程中,履行了现场检查程序,其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王乾禹认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向其书面告知结果,对此法院认为,处罚程序规定并无行政机关应对举报人的处理结果进行告知的相关规定,因此王乾禹的该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乾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王乾禹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1.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涉嫌伪造,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现场调查义务。被上诉人的调查笔录签字日期是倒签日期,且其提供的年的网页截图中出现了年的新闻内容,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当时履行了调查义务。2.由于证据的形成日期晚于举证日期,上诉人在一审中得到的重要证据未经法庭允许进行质证,该份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未保存上诉人当时提交的查处申请材料,进而可以证明其未进行调查。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的查处申请具有投诉和举报的双重性质,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被上诉人对查处结果负有答复义务,但其并未向上诉人答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不履职的行为违法,判令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申请查处事项进行调查并告知上诉人。
被上诉人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同意一审判决并请求予以维持。
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2.被举报人网页显示内容、被举报人APP页面显示服务协议;3.不予立案审批表,以上证据证明其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及不予立案情况;4.被举报人企业信息及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公示信息,证明因被举报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经批准被告将被举报人列为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并予以公示。
网络配图在法定举证期限内,王乾禹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涉案APP及“支付宝”界面截图,证明昵称为“XXXXXXXX”的ofo用户真实姓名为王乾禹,与其支付宝认证个人信息一致,填写退款账号与支付宝账号一致,其为适格查处申请人;2.涉案APP“用户服务协议及隐私政策界面”关于“证照信息”截图,证明截图为拜克公司的营业执照,拜克公司为涉案APP的运行公司,为适格的被申请人;3.旧版服务协议,证明年12月17日版本用户服务协议内容全文,包含拜克公司承诺只要其提出退款即无条件办理退款手续,退款方式、周期等内容;
4.新版服务协议,证明拜克公司删除了关于押金缴纳及申请退款条件、程序、周期等在内的全部条款;5.苹果APPStore中涉案APP的版本记录截图,证明涉案APP分别自年2月3日、4月3日、4月24日、6月3日、7月24日更新;6.申请书,证明其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合同违法查处申请;7.邮寄交寄单,证明其于年7月通过中国EMS邮政以快递包裹方式向海淀区市场监管局邮寄违法查处申请材料;8.签收记录查询网页截图,证明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年8月1日签收其违法查处申请材料。
对于上述证据,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王乾禹提交的证据5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王乾禹提交的其他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项,法院予以采信。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证据1-3形式上均符合证据规定中提供证据的要求,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待证事项,法院予以采信;海淀区市场监管局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上述证据全部随案卷移送本院。本院经查阅一审卷宗,上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上述认证意见。基于上述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同意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要求查处格式合同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提起的履责诉讼,而履责请求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确因其投诉举报事项受到损害。本案中,上诉人认为新版服务协议中缺少退还押金的相关内容,构成格式合同违法行为,影响到其办理押金退款。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上诉人并未与拜克公司签订该新版服务协议,而是签订的旧版服务协议,该旧版服务协议中已经包含了押金退款的相关内容,且上诉人亦按照协议约定申请退还押金,并按照涉案APP的信息提示,成功办理了退款手续,目前正在退款排队中。至于该押金能否最终退还至上诉人账户,这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并非合同条款问题。由上可知,上诉人所举报的新版服务协议并未对其退还押金的相关权利造成影响,其提出的履责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王乾禹提出的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乾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 锋
审判员
王春光
审判员
魏浩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凯
书记员
王雨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