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注销
《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七十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拟依法注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长期停业,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详见附件),未缴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如对我局拟依法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