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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9/11 0: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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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0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息,年5月1日起《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正式施行。根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身份信息。

届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提供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年的报送需在本年度7月31日前完成。

告知书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平台报送有关身份信息告知书

全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将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身份信息。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报送内容(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二)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三)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年交易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二、报送时间年7月31日前。三、报送方式(一)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有关信息,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二)鼓励本省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开放数据接口,实现信息报送的自动化。(三)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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