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清算是一段“委托与受托关系”的终结动作,是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的整理汇报,是基金投资人接受与否的内心博弈之旅,是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一次关乎利益与信任、接受与斗争的双向考验。私募基金清算完成意味着信托关系终结,意味着赖以存在的合同关系及/或组织关系(公司或合伙企业)终结,意味着投资人的投资结果有了确定答案。
私募基金清算本质上是管理人与投资人对此次基金合作的各种心态与利益诉求的博弈总和。
基金清算5大疑难问题
投资人态度不一,清算难以启动
普遍现象为基金合同/合伙协议约定不清晰;无法召开投资人(合伙人)会议;召集后达不到多数决等。当基金投资效果不太乐观时,在基金临近到期或到期后,管理人常常会面对上述尴尬境地,但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到期后清算报备的要求及组织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清算责任的规定,使得管理人无法任由时间的流逝,而迟迟不予开展清算程序。程序不仅关乎正义,程序还暗含着权利义务与归责依据,法律意义上的“静止”代表着义务的怠于行使和责任的发生或加重;流程不仅关乎规范,还内含着推动的力量,内含着新阶段开启的路径。综合法律、司法解释、判例实践等所整理的基金清算程序流程是包含化解非常规情况、具有合法合理的推动力的多环节系统解决方案,拒绝静止,不惧沉默,是奔涌向前的河流,是带有终结使命的单行道。投资亏损时,管理人勤勉尽责的自证
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是一种类信托的委托关系,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对投资人承担信义义务,也即为投资人利益行事,勤勉尽责,履行善良、理性且符合通常的风控与管理能力职责要求。投资亏损,意味着投资失败,投资人利益受损,在基金清算阶段,投资人是考官,是监察,是审计,势必审核投资亏损发生的因果关系,甚至会吹毛求疵找寻管理人的失职之处。对于投资亏损的项目从立项、尽调、投决、投后管理、退出安排与措施执行,整个环节即被重点聚焦,管理人作为受托人与汇报人,应给予投资人明确的细节说明。细节越明确,环节越完善,流程越规范,措施越到位,越可以取得投资人认可,完成顺利清算所必要的“管理人勤勉尽责的自证”。无法退出时,退出手段穷尽与后续预案说明
基金到期,项目未实现退出,管理人采取了哪些退出手段与后续的预案便成为投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