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9月6日电(武一力郭姗姗)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湖北省市场监管局近日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处罚清单适用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完善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
据介绍,不予行*处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不给予行*处罚的行为,包括不得给予行*处罚、应当不予行*处罚和酌定不予行*处罚。
《指引》指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行*处罚:行*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主体资格的;实施机关不具有管辖权的;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酌定不予行*处罚: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处罚的其他情形。
此外,《指引》还明确了适用相关情形,分为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主观过错、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五种。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时采取的行*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做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尽量采用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