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有关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自年5月1日起施行。
一、落实新修订的行*处罚法,修改6部规章
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自年7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在前期清理基础上,本次《决定》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同时,依据新修改的《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听证办法》,对《市场监督管理行*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4部规章中涉及的相关规章名称进行修改,保持规章名称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废止4部规章
(一)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作出修改,删去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应当取得广告发布登记许可”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上述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年11月1日原国家工商行*管理总局令第89号发布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履行广告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广告发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经营。继续加大广告监管执法力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广电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广告发布机构监管工作。
(二)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为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国家药监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年3月1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考虑相关质量管理规范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的技术要求,需要根据产业发展、科学认知进步和监管水平提高及时更新、灵活调整,以行*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更为有利。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由国家药监局以行*规范性文件形式出台新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将于近期颁布实施。
(三)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年,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正常的餐饮服务秩序,保障消费者健康,原卫生部根据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制定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因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将两部规章移送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管理。年,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上述两规章的有关内容已与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不一致。同时,年8月31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并于年进行了修改;年1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作出新的具体规定,涵盖了上述两规章的内容。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废止《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持续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餐桌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