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司法局经市*府同意,出台《关于加强衢州市行*机关合同管理的补充规定》,力争通过构建行*机关合同管理“三个体系”明确合同责任、规范条款设置、厘清审查界限,提升行*机关合同管理水平,切实有效防范行*机关合同纠纷和履约风险。
一、构建责任体系,明确合同责任部门。近年来,衢州市围绕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加快重点项目建设,为大发展快发展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项目支撑。作为市*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中发现*府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仍存在系列风险,其同中最大的风险点便是合同责任主体不清。为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承办单位、合法性审查单位、监管单位在合同签订履行全流程方面的职责:以市*府名义订立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市*府合同的起草、磋商、审查、履行、跟踪、争议处理、立卷归档、评估清理等全面工作。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发改、财*、审计、监管办等部门为监管部门,负责行*机关合同签订、履行等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以部门名义订立的合同,按照“谁签订、谁管理”的原则由部门全面负责。
二、构建文本体系,规范合同条款设置。构建市*府重大合同“1+1”体系,《规定》明确除特殊情况外,市*府一般不签署含有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以签订无实质内容的框架合同为主,相关后续的具体合同由市*府指定的部门或单位与合同对方签订,最大限度减少市*府涉诉风险。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项目合同条款设置存在不利情形,明确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八项主要内容,并着重就条款中的“权利义务是否失衡、违约责任是否设置、退出机制是否预留、合同条款是否体现我方订约目的”等内容进行重点提示设置,避免合同因文本条款设置不当而增加履约风险、陷入履约僵局。
三、构建审查体系,厘清合同审查界限。《规定》明确法律顾问、法制机构双重审核义务,以市*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实行部门法律顾问、部门法制机构、市司法局“三级三审”制;部门自行签订的合同,实行部门法律顾问、法制机构“二级二审”制;合同涉及财*、审计、税收、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监管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实行专业部门协同审查机制,《规定》明确合同承办单位在报请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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