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严厉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营造了良好的创新和营商环境。现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净月分局查处某烘焙店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授权的情况下,制作销售“冰墩墩”“雪容融”形象糕点,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号)、《行*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元并罚款元。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部门对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零容忍”的态度,有效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年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顺利举办营造了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氛围。
案例二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港务区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通化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为沈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加工的小麦饼干,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外包装盒标签上标注其为专利配方产品,其行为构成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产品全部下架并通知沈阳某电子商务公司采取召回、下架、退换货等措施,停止加工合同,并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90元的行*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食品加工生产领域的典型假冒专利案,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受托方加工生产假冒专利产品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存在“只是受托生产产品,不承担假冒或侵权责任”认识的一些生产企业,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烟酒茶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吉林市高新区某烟酒茶商店经销的“五粮液”“剑南春”酒类商品,经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没收其侵权商品,并对商标侵权行为罚款5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护驰名商标案件。因涉案商品为酒类饮品,普通消费者很难鉴别,通过本案查处,及时制止了侵权商品的销售行为,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其他销售者依法有序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四
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调解专利奖酬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李某某,就职于吉林省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李某某认为该专利系职务发明创造,作为该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应当得到本公司奖酬。双方在白城市局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而后,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受理审查后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进一步保障了协议的履行。
典型意义:通过该案件的处理,保障了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了企业员工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并且通过司法确认,对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进一步密切行*与司法的衔接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处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向四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认为被请求人销售的塑料瓶子侵犯了自己名称为:“瓶子(3)”外观设计专利权。经查,被请求人侵权事实存在。四平市局作出行*裁决,认定侵权成立,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因案情并不复杂,整体办案程序清晰明了,执法部门认定侵权成立后,及时按程序作出公正的行*裁决,既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了快速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需求,也减轻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凸显了行*裁决是快速高效处理专利纠纷的有效途径。
案例六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严某某就被请求人岳某某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行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线上调解系统委托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此案件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并签订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该案件是落实线上诉调对接机制,通过线上调解系统调解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成功案例。诉调对接机制为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快速便捷的解决渠道,缓解司法办案压力。通过案件的办理,也普及了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意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和支撑。
案例七
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查处某家居店侵犯“金百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系“金百利”床垫代理商,于年4月初参加河北某家具展销会期间,在展销会上订购型号分别为A-14/16/32/45/46共计5个型号的床垫12张。经查,以上床垫皆为假冒侵权商品,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没收侵权床垫9件,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典型的代理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案件当事人作为“金百利”床垫在四平的代理商,在展会上进购假货,销售侵权商品对消费者和执法者都有较大的欺骗性,很难发现其违法行为,通过本案的查处,提醒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从严打击此类违法行为,防止侵权商品流入市场,进一步维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八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东昌分局关于通化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通化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某工地的地热管线工程中,使用标注有“XINJI新基”字样的管材。经查,当事人购买使用的上述标注有“XINJI新基”字样的管材,经吉林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不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管材米,罚款人民币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建筑工程领域的典型商标侵权案。建筑工程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特别是对于已经使用的产品因浇筑于建筑物本身或者埋在地下而导致数量难以确定。本案的办理,对打击建筑承包领域使用侵权商品乱象有指导意义。
来源:吉林市场监管
编辑:赵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