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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记者任华报道)1月1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合同行为座谈会,通报8大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公平格式条款,并对20余家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培训。
去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教育厅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通过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摸底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情况,建立了校外培训机构格式条款抽查事项清单,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以家校外培训机构作为抽查库,按比例开展了抽查。
依据《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赋予的职责,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合同备案审查,梳理总结出退费问题、补课问题、接送学生问题、违约责任不对等、课程作废、转班问题、休学问题及合同文本表述问题共8大类不公平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主要为校外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
如在接送学生问题条款中,“8周岁以下的学生家长必须接送,8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学生,培训结束后,离开公司后出现任何意外,本公司不负责。”这一条款属不正当免责,涉嫌减轻经营者义务;在课程作废问题条款中,“所有课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这一条款属侵害消费者财产权,增加了消费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减轻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风险。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稽查专员陈轩波介绍,年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年修订。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行*指导、媒体宣传、上传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