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讨论“适度失业率”时,往往是就“适度的公开失业率”言,同时认为形响社会稳定的只是公开的失业人数;所谓社会可以承受的失业率限度,也仅指社会可以承受的公开失业人数,而未把隐蔽失业人数包括在内。但是隐蔽的失业人数在超过一定界限之后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那么“适度失业率”又将如何界定呢?
此外,失业之所以影响稳定,一是没有工作,二是没有收入。公开的失业者符合这样两个条件。但隐蔽的失业者就很难用这样两个条件来判断了。农村中的隐蔽失业者是有工作一一务农就是工作;他们也并不是完全没有收入,而是可能有微薄的收人,或相对说来较少的收入。
界定农村中的隐蔽失业用的是如下的尺度:假定从农村中抽走一定的劳动力,可以使农村的产值不变,甚至可以使产值上升,那么被抽走的劳动力就可以被看成是隐蔽失业者。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隐蔽失业状况与此相似:如果调出劳动力而不影响效率,那么被调出的劳动力人数就是隐蔽失业人数。
不过问题在于,如果是公开的失业,我们可以说某人失业了;但在隐蔽失业条件下,我们不可能说某某人是隐蔽失业者,某某人不是隐蔽失业者。隐蔽性失业是一种笼统的说法,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具体人的身上。此外,在存在隐蔽性失业的部门或单位,究竟抽走多少人才算是消除了隐蔽性失业一般很难精确地算出来,在技术不断进步的条件下尤其如此。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厉以宁教授总结出如下的结论:“适度失业率”的概念值得在理论界进行更广泛和深入的探讨;但在现阶段的中国,还不适宜于用“适度失业率”作为制定就业*策与就业目标的依据。
健全法制,要“活”不要“乱”
在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刚刚开始的时候,长期生活工作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的人们经常把市场竞争称做“乱”,似乎只要超出了计划经济规定的界限,经济生活就紊乱不堪了。产生这种想法一方面是由于对环境变化的不适应。另一方面则是对市场竞争的不甚理解。在这一部分,厉以宁教授生动地为我们解释了究竟何为“乱”,以及如何依靠法制变“乱”为活。
市场经济的活跃与繁荣可能确实给某些人带来了眼花缭乱的感*,但就此认为市场经济就是“乱套”则显然是对市场竞争的错误认识。厉以宁教授以球赛作为例子,生动地为我们剖析了这种错误。无论是打篮球还是踢足球,双方的队员都在球场上追抢一个球。什么叫做“乱”?一一就是比赛时没有规则可依或者有规则而不遵守,比如踩线、撞人、抱着球奔跑等等,这就是“乱”。而如果比赛时有规则可依,而且球赛的双方都遵守规则,有规则地进行角逐,那么这就不是“乱”,而是“活”。
在按规则进行比赛的前提下,双方的队员越是卖力,竞争越是激烈,球赛才越有意思,才能打出新的水平,创造更好的成绩。相反,如果双方都斯斯文文,温良且谦让,球赛反倒变得毫无意义,相信谁都不爱看这种球赛。因此我们说,“活”还是“不活”既反应在球赛是否按规则进行,又反应在比赛是否激烈,双方是否都真正卖了力。按规则进行的竞赛,越是激烈就越反应了赛场的活跃。
相信大家不难理解厉以宁教授这个生动的小例子中的深刻寓意一一经济生活中的情况与球赛是相似的。对流行一时的所谓“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说法,厉以宁教授为我们做了如下的具体的分析。
“一管就死”,这其实是指计划经济体制之下用计划经济的条条框框来限制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那样一来,当然“一管就死”。或者在市场经济中,不按照客观经济规律来管理经济活动,而是搬用计划经济中习惯了的行*干预方式来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样也会“一管就死”。然而,如果以为经济活动的边界,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宏观经济调第手段来影响资源的配置,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那么这种管理就是必要的,它不仅不会把经济管死,而且会使经济健康地发展。
“一放就乱”则是指无规则的竞争必然导致的经济的乱。比如说在市场竞争中,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样将毫无疑问地“一放就乱”了。假定市场竞争是在严格按照市场规则的条件下进行的,市场主体在竞争中既受到法律的保护,又受到法律的约束;市场竞争既激烈又有序,那么,这就不能被说成是“一放就乱”而只能被看做“一放就活”。
厉以宁教授最后总结道:在市场经济中,“乱”与“活”的主要区别在于竞争是有规则的还是无规则的。
我们不妨来看看现阶段中国国内的经济状况。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年以来,对中国国内经济的评论很多,说法不一,有人说“乱”,有人说“活”。实际情况如何呢?应当说是“乱”与“活”并存,但主流是“活”而不是“乱”。只看到“乱”而看不到“活”固然不对;而如果认为主要是“乱”而不是“活”,同样也不正确。
厉以宁教授也指出,现阶段中国国内经济生活的确在某些方面有些“乱”,例如金融秩序紊乱,“三角债”始终存在,伪劣商品充斥于市场,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都是事实。但出现这些现象的基本原因是:在摆脱计划经济的束缚与转上市场经济的轨道后,经济立法工作滞后了,市场规则尚未确立。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不规范,*府经济行为也不规范,这就不可避免地使那些违法的经济活动得以立足。
换句话说,在法律还没有管到的角落,经济生活中的“乱”是必然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允许这类违法的经济活动存在下去。应该说,中国经济中的主流是“活”而不是“乱”。“活”表现为市场竞争开展起来了,市场主体从有效地运用资源和分配资源的角度出发,通过市场交易使经济变得更有生气和活力。在已经确立市场规则的地方,经济的波动起伏、企业的兴衰、生产要素的流动都是正常的。
“活”与“乱”的确并存,但“乱”是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过渡现象,“活”却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希望,代表着中国经济的大趋势。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立法工作经历了很长的历史过程,许多经济方面的法律不断修订,不断补充,才逐渐趋于完善。中国当前则急需加快经济立法,以便使市场经济运行有规则可循。然而,我们不能寄希望于照搬西方国家的各种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
由于国情不同和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尽管我们可以把西方现有的某些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参考与借鉴,但这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中国的经济立法是一种把立法的基本原则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创新,即把国际惯例同当前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创新。
厉以宁教授提醒我们注意,要使中国的经济立法从一开始就达到完善的地步是很不现实的。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时间不长,而且距离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还有较大的距离。在这种条件下,有关市场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只司能力求完善,但不可能完美无缺。不仅关于公司的立法证交易和期货交易的立法是这样,甚至关于反对不正当竟立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也会如此。
所有这些法律都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而进行修改和补充,逐渐接近于完善。不过话又说回来,哪怕是不完善的市场规则也比没有部场规则要好。再以运动场上的竟赛规则为例,无论是国径比赛还是球赛,假定没有竞赛规则,整个比赛就无从进行,谁胜谁负也就分不出来了。为了开展体育竞赛,必须要有竟赛规则。只要有竞赛规则,即使规定得不很合理,但大家都按照克赛规则所要求的去做,也大大优于无规则下的体育竞赛。
这里厉以宁教授还举了另一个例子一在公路上行车,必须有交通规则。不管交通规则制定得多么不合理,比如说一律不准左拐弯或右拐弯,必须到立交桥或到大转盘才能拐弯等,这当然对驾驶员是很不方便的,但这仍然要比没有任何交通规则要好得多。可以设想一下,假定没有任何交通规则,那么对驾驶员来说这就不是方便或不方便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可能再行驶的问题了。
结语
没有交通规则,谁还敢开汽车上公路?你不撞上别人的汽车,别人的汽车也会撞你,车祸是难免的。这就说明,任何一个驾驶员要在没有交通规则和不合理的交通规则二者之中选择一项的话,他肯定宁可选择后一种情况而不会选择前一种。市场竞争需要有市场规则,道理与此是相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