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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2 20:53:00

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主要有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第七条第一款)

二、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第十条第一款)

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四、对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市场监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书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第十四条)

五、配合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反馈工作情况。(第十五条)

六、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七、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

八、对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向市场监管部门收集、调取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应当如实提供。(第二十六条)

九、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三条)

十、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七十四条)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施行体现了*和国家对黑恶势力严厉打击的坚定决心。滁州市市场监管局将积极参与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预防治理格局,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宣传,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为建设法治滁州积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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